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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除注明需提供原件外均为复印件)
一、 综合类资料
1、公司设立的合同、章程、协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
3、最后一期验资报告;
4、本年度涉及公司章程变动、财务制度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纪要;
5、过去年度的税务鉴证报告;
6、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7、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公章。
二、财务资料
1、审计年度的总帐、明细账、会计凭证;
2、企业财产损失申请及清单;
3、财产损失形成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存货损失证据资料
1.盘亏的存货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的存货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被盗的存货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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